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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X公司与吕X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某某公司,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49号申请人深圳某某公司申请人吕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邹东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吕某某是深圳某某公司的员工,因用人单位深圳某某公司歇业。双方于2015年6月12日经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深圳市某某公司为甲方、吕某某为乙方):一、双方确认工资计算到2015年6月10日12点截止,乙方工资于2015年6月13日18时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工资付清(以乙方签字确认的附件表格为准)。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原深圳市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乙方工龄是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甲方按法定标准的85%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工龄和经济补偿金以员工实际签字确认的附表为准。三、在乙方领取上述工资和补偿金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责任,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劳动法律责任和义务。四、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为乙方办理开具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乙方应签字确认。五、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三份供有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东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