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明达机械厂、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明达机械厂,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诸生发,诸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74号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法定代表人华伟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燕玲、刘浩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明达机械厂,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璜塘璜中路***号。投资人诸生发,该厂负责人。被告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中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徐宝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诸生发。被告诸生明。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明达机械厂(以下简称明达厂)、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来公司)、诸生发、诸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资产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明达厂,贷款发放人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阴支行);贷款于2013年11月18日发放,于2014年11月14日到期;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结欠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651000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7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014年5月28日,农行江阴支行将对明达厂的该笔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明达厂应承担资产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7330元。2、人的担保情况:银利来公司、诸生发、诸生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明达厂应立即归还资产公司借款本息565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37330元。2、银利来公司、诸生发、诸生明对明达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明达厂、银利来公司、诸生发、诸生明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资产公司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明达厂、银利来公司、诸生发、诸生明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农行江阴支行将对明达厂的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并已通知债务人,故对资产公司要求明达厂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明达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651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37330元。二、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诸生发、诸生明对江阴市明达机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20元(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明达机械厂、江阴市银利来塑业有限公司、诸生发、诸生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