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永军申请执行鹤岗市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鹤岗市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县XX镇XX街XX路***号X门*室。被执行人鹤岗市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峰,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军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军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