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宗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珍,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马明福,男,1954年8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由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