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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农信社诉秦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全德,该社七里分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健,该社七里分社客户经理。被告秦宇。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