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许爱菊与王永平、董立平、赵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菊,王永平,董立平,赵维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8号原告:许爱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被告:王永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被告:董立平,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被告:赵维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菊与王永平、董立平、赵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爱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维平位于泗县泗城国防北路路西侧的房屋进行保全。本院认为,许爱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维平位于泗县泗城国防北路路西侧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00000753号至00000758号共六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