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震宇与金维朋、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震宇,金维朋,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震宇。被执行人金维朋。被执行人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维朋。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震宇与被执行人金维朋、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记信息。被执行人金维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乐清市国贸大厦31、32、212、215、216、217室的六处房产抵押于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可得执行款186324.42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0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813675.5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震宇,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县学前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0617203X。被执行人金维朋,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乐清市乐成镇水深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12310419。被执行人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维朋。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震宇与被执行人金维朋、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维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乐清市国贸大厦31、32、212、215、216、217室的六处房产抵押于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可得执行款186324.42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0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813675.5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周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