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卢某某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共有款3000元、4月30日前给付9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共有款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4076元(其中:共有款12000元、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及自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