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广炜陶瓷花纸厂与刘勇、齐艳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广炜陶瓷花纸厂,刘勇,齐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广炜陶瓷花纸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窑广村。法定代表人:张家伟,经理。被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齐艳秀。系被告刘勇妻子。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广炜陶瓷花纸厂与被执行人刘勇、齐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勇、齐艳秀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江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