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统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07号罪犯吴统耀,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揭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统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统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吴统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统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统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统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