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