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林某甲,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林某丙。结婚后经常为小事吵架,甚至为了零花钱也吵闹,被告无端猜疑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和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林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孩子离开原告,过不了日子。原、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林某丙。2015年6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甲应当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何某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