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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许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少英,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8日18时50分,原告司机沙振亚驾驶冀R×××××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庆元物流园内由东向西驶出后,左转弯驶入长芦大道时与沿长芦大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李义才相撞,致李义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沧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沙振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义才负次要责任。后经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原告车辆损失为28510元,提车费300元,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1500元(打入廊坊市顺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账号:31307030000120109021312,开户行廊坊银行永华道支行);二、其他互不追究。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