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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阮文广与李祖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广,李祖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阮文广,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祖栋,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文广与被告李祖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文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阮文广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