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小新星英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小新星英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钢、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小新星英语学校。法定代表人祝密堂,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邓超平,宜昌市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小新星英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小新星英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9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64.5元,由原告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