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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一×于2014年6月17日13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村被害人周一×家门口,因家庭矛盾与其二姐秦二×和二姐夫被害人周一×起争执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秦一×将被害人周一×拽倒在地、并在自己倒地时搂住被害人周一×脖子等,致被害人周一×颈肩部、左肘部等处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一×左臂丛神经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下肢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秦一×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交代了上述事实,且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秦一×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一×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同时,被害人周一×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秦一×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一×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等损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一×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事发后,被告人秦一×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秦一×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秦一×所犯故意伤害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秦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毛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忠圆速录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