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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贤成与王精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成,王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成,男,1949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精宇,女,1964年3月8日出生,回族,铁路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曦给付申请执行人陆艳借款45250元、案件受理费1181元及案件执行费5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曦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