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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陈。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诉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撤回对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龙岭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熊陈承担。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