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汤计峰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计峰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815号罪犯汤计峰,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城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罪犯汤计峰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汤计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计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66.5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邹城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计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计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