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刚、史汉坤,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庆健,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刚、史汉坤,被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庆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双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甲。自2013年8月份,被告经常找借口不回家,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我多次规劝,被告一直不听。2014年2月份,我被迫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同年6月4日,我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我们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高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婚生女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彼此了解,自愿结婚,共同生活三年之久,并生有一个女孩,在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虽然原、被告之间偶尔有分歧或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起诉离婚依法不能成立。2014年农历三月初十左右,原告和另外一名男子通过欺骗手段从被告母亲手中将婚生女孩高某甲及出生证明和一部轿车带走,后原告将女儿高某甲隐藏,被告几次要求见女儿均遭到拒绝,原告的做法剥夺了被告作为父亲会见女儿的基本权利,其做法对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原、被告结婚以后至今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一直没有分家,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分割共同财产,应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2014年6月4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2015年2月4日,原告再次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电视柜一件、被子十床、木柜四件、电饭锅一件、不锈钢盆三个、茶具一套、碗具一套。被告婚前财产有荣升冰箱一台、餐桌一张、玻璃茶几一个、席梦思床三张、抽油烟机一台。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车牌号码为鲁Q×××××的奇瑞轿车一辆(现在原告处)、42英寸TCL彩电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三组合沙发一套。另外,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有婚后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以及除轿车以外的其他婚前及婚后财产。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差。原告曾经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高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以及除轿车以外的其他婚前及婚后财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处理,可待提供有效证据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婚生女孩“高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奇瑞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Q×××××)归原告所有,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双方婚后除奇瑞轿车以外的其他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先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季新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