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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珠江物业有限公司与苟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019号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职务:总经理。被告苟妍,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珠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雪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