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397元的财产,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5-龙)汇融保第00398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397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本案以调解结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调解结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嘉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法应当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优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397元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