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安明与卢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明,卢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张安明。被告卢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明与被告卢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安明负担。审判员 裴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