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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安明与卢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明,卢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张安明。被告卢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明与被告卢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安明负担。审判员  裴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