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杨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邱祖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蔡兴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馨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