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陈梅花,邰迪鑫,邰山宝,白淑芹,王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746509-6。法定代表人钟启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长江,大庆钻探工程公司试油测试公司安全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梅花,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死者邰玉坤之妻)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邰迪鑫,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死者邰玉坤之子)法定代理人陈梅花,邰迪鑫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邰山宝,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死者邰玉坤之父)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淑芹,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死者邰玉坤之母)原审被告王振荣,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庆钻探工程公司试油测试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二委。本案由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原一、二审判决责任承担不合理,邰玉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GPS数据显示王振荣没有疲劳驾驶,王振荣无责任;前郭县交警队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错误,本案应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询问肇事司机王振荣笔录中王振荣承认,自案发当日早晨6点多从伊通出发往松原赶,午饭、晚饭没有吃,中途没有休息,直至晚6点多肇事才停车。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大庆翼开石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吉J19671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在2013年7月27-28日GPS定位数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王振荣没有疲劳驾驶,综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