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众合秸秆收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科瑞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众合秸秆收购有限公司,天津市奥科瑞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合秸秆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科瑞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振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众合秸秆收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科瑞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科瑞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履行(2014)宁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啜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