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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胥国庆诉汤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胥国庆,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和谐家园小区。被告汤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中通时代豪园**号楼*单元***室。原告胥国庆诉被告汤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胥国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胥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