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胥国庆诉汤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胥国庆,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和谐家园小区。被告汤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中通时代豪园**号楼*单元***室。原告胥国庆诉被告汤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胥国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胥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