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某英与陈某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英,陈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98号原告赵某英。委托代理人聂志奇,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桂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英与被告陈某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英撤回对被告陈某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