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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亚琴、高王冰与王志清、陆美兰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琴,高王冰,王志清,陆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2045号申请执行人高亚琴,农民。申请执行人高王冰,学生。法定代理人高亚琴,农民。被执行人王志清,农民。被执行人陆美兰,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亚琴、高王冰与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王冰供养亲属补助金人民币126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28750元,合计人民币1547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亚琴保管。二、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亚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2875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83500元,扣除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45000元,尚需给付1385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亚琴负担1825元,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负担1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高亚琴、高王冰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325元,执行费2005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银行存款情况,未查询出存款;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亦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调查,查明陆美兰于2009年9月21日办理金融保险业务,于2014年6月12日办理了退保手续,共得到退费19205.02元,损失36737.18元;王志清于2011年1月28日办理了金融保险业务,同样于2014年6月12日办理了退保手续,共得到退费41575.7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被执行人以上述所有款项已经偿还其他债务为由坚决不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2014年11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邀请马塘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至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如东县马塘镇桃园村现场进行调解,执行人员对两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并要求其说明赔偿金和退保费的去向,但两被执行人仍不提供,调解未果。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陆美兰司法拘留15日,后因其身体状况不佳,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月1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如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公安机关仍在对本案进行侦查,短期内不能结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得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短期内不能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崴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晓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4)东执字第020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琴、高王冰与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清、陆美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