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尚某,个体。被告:胡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