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包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436号罪犯包祥,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蒙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包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附带民事赔偿106442.74元(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以(2008)内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7月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包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查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包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7月、11月、2014年4月、4月、8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6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包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106442.74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祥减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窦 双审判员 赵瑞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多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