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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瑞清与李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清,李光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瑞清。被告李光庆。原告李瑞清诉被告李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为101元,由原告李瑞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懿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森兰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