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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腾鸿杰钢材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万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腾鸿杰钢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44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腾鸿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智威。委托代理人蒋文渊、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番禺万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江伟雄。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腾鸿杰钢材有限公司(下称腾鸿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番禺万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万尊公司)价值199336.13元的财产。担保人许小山提供了现金人民币199336.13元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已存入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人腾鸿杰公司称,被申请人万尊公司向申请人腾鸿杰公司采购各种规格型号的钢材,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一共向万尊公司供货247210.66元钢材,万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仍拖欠199336.13元货款未付。经过多次催告无效,为防止被申请人万尊公司转移财产,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腾鸿杰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许小山提交的担保金人民币199336.13元。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番禺万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9336.13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