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范改玲与蒋虎忠、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改玲,蒋虎忠,郭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34号申请执行人范改玲,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蒋虎忠,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秀芳,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范改玲借款本金1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秀芳于2015年5月22日当庭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由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前偿还申请人3.6万元,剩余本金4.4万元由二被执行人于(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3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9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