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2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