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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卫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朱卫东,男,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涛,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东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卫东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卫东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原告朱卫东负担。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嘉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