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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井陉县福源商场与许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福源商场,许彦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井陉县福源商场,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自鹏,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县福源商场与被告许彦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县福源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陉县福源商场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