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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永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36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368号申请人张永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3338-6。法定代表人李国信,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永生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