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兴林与胡美娥、杨方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兴林,胡美娥,杨方甫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俞兴林,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娥(第一被告),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杨方甫(第二被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祖来,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兴林诉被告胡美娥、杨方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