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成生申请执行王文海、白生卜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生,王文海,白生卜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生,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海,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生卜尔,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成生与被执行人王文海、白生卜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5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海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海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