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济南历下世纪恒通科技经营部销售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勇,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8日,汉族,汽车维修员,住济南市。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在济南市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4月15日生育一子郑某博。被告在2012年发生婚外恋,之后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忠实义务,对孩子未完全尽到父亲的教育抚养义务。被告酒后有暴力倾向,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继续这样的婚姻,对双方及孩子都是严重损害,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价值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8年上中专时相识,双方系同学关系,200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15日生育一子郑某博。原告自述其与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均挺好,2012年因被告出轨双方出现感情问题,被告不履行父亲和丈夫责任。原告陈述因对被告的出轨心里过不去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在家中分开居住,2015年4月原告自家中搬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并陈述孩子现随被告在家中居住,但学习、生活由原告照料。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关于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原告陈述系根据孩子生活学习的花费,没有具体依据,其对被告收入状况不清楚。原告陈述其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海尔冰箱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海信电视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上述财产均在南全福小区7号楼4单元301室中。本院认为:原、被告由同学关系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原告陈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挺好,并且孩子已满十岁,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正视问题,妥善解决。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维护和谐婚姻关系的态度,多从自身找不足,包容对方的缺点,考虑孩子的利益,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