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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截河坝火车站处化肥站内的办公用房16间及库房一幢。案外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至今尚未清算,截河坝化肥站资产产权界限清晰,与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截河坝化肥站地面附着物是由原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原武威市农资购销站共同出资60万元(各占50%)所建,入股股东9人,加原汇农肥业有限公司股东共计14人。2002年双方联营约定三年收回全部投资,化肥站所在土地属政府划拨土地,租赁使用期限为40年,截河坝化肥站资产清算后归原汇农肥业有限公司及原农资购销站全体股东所有,与后成立的公司即祥云公司无关。现祥云公司账面截河坝化肥站资产605,921.70元属现任会计误将账务原移所致。本院查明,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武威市祥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在诉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祥云公司在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截河坝化肥站内的办公用房及库房进行了查封保全,在查封保全时,到场人员即被告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德明,会计蔺丽霞签字认可,并未对该资产否认。异议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当时在外地,电话上说了查封保全资产土地是汇农肥业公司租赁的,对办公用房及库房未详细说明,也为提出书面异议。2002年8月28日凉州区人民政府以凉土划拨(2002)23号文件,同意将位于凉州区丰乐镇截河坝的20亩国有河滩地使用权租赁给汇农肥业公司,作为修建磷肥和复混肥经销用地,租赁期限为40年,年租金总额为4,002.00元。(2014)武中民初字第41号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截河坝化肥站内查封保全资产查证时,原汇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称截河坝化肥站院内办公用房及库房属原农资公司双方出资60万元(各占50%)所建,利益同享,但祥云公司账面605,921.70元证实非双方所建。2015年4月24日祥云公司董事长张德明向本院提供的有关支付金额数据不能证明办公用房修建费,被执行人武威市祥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时,将公司在截河坝的固定资产即办公用房、库房全部申报。异议人提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赵惠等8人,经查明该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是赵惠(出资35万元)和高柱堂(出资15万元),姚新华等6人与该公司无关,现该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另查明,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市汇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钦审判员  马继军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