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滨与执行纪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滨,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蒋滨,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纪钢,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蒋滨申请执行纪钢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纪钢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临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