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直林与杜细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直林,杜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胡直林被执行人:杜细先(又名杜涛)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杜细先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胡直林33000元,但被执行人杜细先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细先现有鄂L-5A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细先所有的鄂L-5A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杜细先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