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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直林与杜细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直林,杜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胡直林被执行人:杜细先(又名杜涛)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杜细先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胡直林33000元,但被执行人杜细先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细先现有鄂L-5A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细先所有的鄂L-5A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杜细先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