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蒋治巧与裴胜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治巧,裴胜翠,贾晓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治巧,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豢龙乡。委托代理人:蒲友明,梓潼县许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胜翠,女,生于1966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许州镇。原审被告:贾晓莉,女,生于1988年1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文昌镇。上诉人蒋治巧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蒋治巧称,原审法院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梓潼县人民法院原以(2014)梓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对蒋治巧主张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金等费用作出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又以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有新的证据为由再次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利军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