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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柯岩辉腾复合厂与绍兴县柯岩辉腾复合厂、季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柯岩辉腾复合厂,季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鲜。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胡莉娜。被告:绍兴县柯岩辉腾复合厂。经营者:庞辉。被告:季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柯岩辉腾复合厂、季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5元,合计2521元,由原告广州弘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