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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杨仙、李敏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杨仙,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林时雅。被告:董杨仙。被告:李敏祖。被告:李菲菲。被告:皮传怀。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杨仙、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董杨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9.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2、被告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杨仙以购纸张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借款3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9.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30日止,如逾期还款则加收50%的利率(即月利率为13.8‰)计息。被告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2014年5月22日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董杨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9.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二、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对董杨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杨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董杨仙、李敏祖、李菲菲、皮传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4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