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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蔡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朱某,女。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