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蔡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国良,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朱某,女。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