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易建波申请执行杨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波,杨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易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茂华,男,汉族。易建波与杨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2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27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6月10日支付6000.00元(已支付),余款6700.00元定于2015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