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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云宇与刘建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宇,刘建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云宇,男,土家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蒋金全,男,苗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刘建升,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姮、万宴廷,系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宇诉被告刘建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建升位于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554号案的执行款43100元,并提供了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建升位于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554号案的执行款43100元。上述款项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移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林锦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